根據(jù)《福建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》第三十八、三十九條的規(guī)定:
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、保護設施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恢復原狀;逾期未恢復原狀的,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在城市規(guī)劃區(qū)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行為,并按照下列規(guī)定處以罰款:(一)刻劃、釘釘子、懸掛重物或者以古樹名木為支撐物,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;(二)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使用明火,排煙,放重物,易燃易爆物品,傾倒污水、垃圾以及有毒有害物品,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;(三)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非通透性硬化地面,挖坑取土,采石取砂,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;(四)剝損樹皮、挖根、灌注有毒有害物質,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在城市規(guī)劃區(qū)內有前款規(guī)定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按照《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》予以處罰。